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人”)作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信息”、“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所属的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签订主体
甲方: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2、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结算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3)综合授信服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4)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3、合作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高于上一年度甲方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 50%(即最高为 50%),不设最低存款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5 亿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
4、服务价格
(1)存款服务
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价格,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限、同类型存款业务的挂牌利率。
(2)贷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甲方同期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
结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
(4)其他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5、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协议有效期期满至双方签订新协议期间,双方仍可按本协议条款继续履行。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效力。
6、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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