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非
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具有审查和决策权。除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外,对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低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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