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
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八条与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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