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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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29F20220004-0008 号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暨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4. 本所不对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或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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