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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17:52 股吧网页版
精智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深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份管理......1
第三章 信息披露......5
第四章 责任追究......6
第五章 附则......7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的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其所得收益收归本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还可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他处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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