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深圳
二〇二五年五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完整地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