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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20:12:17 股吧网页版
精智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深圳

二〇二五年五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还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公司提出申请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的现有或潜在重要业务单位;

(三)公司的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不能提供用于互保或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营运状况和行业前景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担保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公司财务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应当审核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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