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议事程序, 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 勤勉尽责,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具有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
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 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
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 董事会
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的, 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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