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 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遴选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
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 董事会应
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
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并对其提出的问
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
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