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行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河
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
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
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分别自换届的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
在处理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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