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
缓和豁免事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
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 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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