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票的锁定和买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