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必须控制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参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一)以下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二)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三)公司发生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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