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48 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14:30 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 29 号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再次延期的公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
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发布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延期公告》,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再次延期的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收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提交的《关于取消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部分
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并根据该股东临时提案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发布《北
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14:30 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 29 号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利虔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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