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委员(签名):
刘宇晶
2025 年 5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委员(签名):
何壮坤
2025 年 5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委员(签名):
沈红
202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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