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 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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