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4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及其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会议事项:
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 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股东/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包括为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其他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7.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
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在计算交易金额时:
(1)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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