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该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 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 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三) 总经理审批;
(四) 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以内
(不含 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以上(含10%)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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