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包括按
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一) 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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