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4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维护公司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同独立董事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建议,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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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或新委聘作出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做出决议(除非法律法规允许之其他情形下),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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