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4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应当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选聘:根据公司审计工作要求,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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