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不超过市值的 5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不超过市值的 5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投资如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治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成立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或项目小组(以下称“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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