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
资产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仅为获取短期投资收益为目的而购入的能随时
变现且预计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
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股权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开展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他人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开发项目;
(三) 对企业进行增资、受让企业股权;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提升资产质量;
(四) 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控股
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
证,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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