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
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
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
(三)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
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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