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董事成员人数及具体要求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
第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电子
邮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的提
前通知期限可以被豁免。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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