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
对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备案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险控制;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
负责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对外担保事项,组织实施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视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
要求;
(二)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
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 不存在未决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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