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 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七)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八)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九) 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二十) 在关联方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二十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
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项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
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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