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17:18:55 股吧网页版
西力科技: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披露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负有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上述违法违规交易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份变动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必须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