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披露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负有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上述违法违规交易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份变动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必须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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