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者“《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以及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董事会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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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如 方 莉 卢承杰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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