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及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专项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 询与调查专项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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