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将
下列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
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和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及保密协议。聘任合同中应包
括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待遇及任期等内容,并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保密协议应约定董事会秘书在其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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