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重大投资事宜。
第三条 重大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2、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3、可执行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4、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在风险收益配比上做出最优选择。
第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资产购买或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包含固定资产、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收购或进行股权认购、收购转让等;
9、对外担保;
10、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
1、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等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 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批准、表决。
2、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3、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及监控。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对于重大投资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内(不含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不含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不含 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内(不含 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不含 10%)。
(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交易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2)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等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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