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让渡或接受资产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
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应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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