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其他2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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