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
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1项至第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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