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奥精医疗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奥精医疗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
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奥精医疗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奥精医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奥精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4 月 2 日,公司对本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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