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
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8 号》,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
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2023 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 76,717,032.73
销售费用 -76,717,032.7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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