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大宗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期权套保业务”),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期货期权套保资金安全,加强对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目标是:合理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积极管理公司面临的大宗商品价格风险,有效降低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导致的公司利润波动,保障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并始终贯彻以下基本方针:
(一)坚持合规操作。严格遵守国家与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若涉及境外交易,还应遵守适用的境外相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确保操作合规,并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二)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并仅为业务保值使用合适的避险工具,不以投机为目的。
(三)遵守操作指引。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相关操作指引,切实执行授权制度,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交易。
(四)执行财务规范的要求。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财务处理,必须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期货期权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保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期货套保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期货套保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成立期货期权套保工作小组,由采购部、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期货期权套保工作小组应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期权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期权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采购部应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库存及相关预测,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采购部提供的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在期货期权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提出期货期权保值申请;同时财务部承担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以及核算等工作,并对期货期权套保业务进行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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