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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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科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诚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订)》(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埃科光电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
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本所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埃科光电是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由合肥埃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
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埃科光电股票于 2023 年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埃科光电”,证券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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