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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7:31:49 股吧网页版
康众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修订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
修订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修订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众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修订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康众医疗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康众医疗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法律意见书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众医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康众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众医疗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予以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众医疗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修订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及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拟
订了《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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