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有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人员
和机构,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三)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上
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
露或泄露;
(五)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六) 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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