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
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奥泰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的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
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六)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第(一)、(二)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
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等主体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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