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有关法律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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