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17:38:57 股吧网页版
先锋精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