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回购股份、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案;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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