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15 号
关于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天合光能,A股证券代码:688599;
吴群,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或公司)
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
司曾与SpaceX在其火箭发射场的地面光伏电站有合作关系”。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 月 5 日晚间披露《关于上证E互动平台有关问题回复的说明公告》称,公司于 2010 年至 2018 年期间累计向北美区域客户Tesla Motors及其前身SolarCity供应了规模为775MW的组件,自此之后公司未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截至目前,公司未与SpaceX开展任何合作,亦未签署任何框架性协议或正式协议,未有在手订单。
当前市场对中国光伏企业与 SpaceX 合作相关事项高度关注,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尤其应当注意审慎、准确,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公司目前实际未与 SpaceX 开展任何合作,仅曾向 Tesla
Motors 及其前身 SolarCity 供应组件产品,但其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回复内容与前述事实明显背离,未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也未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8.1 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群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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