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或“本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决策和 ESG 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
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
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
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 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四)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规划目标、绩效、年度可
持续发展/ESG 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公司可持续
发展及 ESG 工作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
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
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
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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