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管理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
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未
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及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统一
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政策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
策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正常经营并确保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对闲置资金通过投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
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
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现金管理原则
(一)现金管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
品的发行方应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合法经
营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
品。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
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本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
动。
第六条 如在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
司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
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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