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人发
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
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7.1.1 规定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按照以下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一)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使用日不
得超过一年;
(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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