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
属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
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
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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